2014年北京限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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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3-18 13:01:13  来源: 客运站

   2014年北京限行政策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北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继续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自2013年4月11日至2014年4月10日,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继续实施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采取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非本市载客汽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需进入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进京客车通行证、北京市区通行证)。

  二、持有进京通行证件的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工作日 9时至17时,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执行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限行范围为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牌尾号的轮换方式执行。

  三、下列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

  (一)部队、武警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二)持道路运输证件的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和省际旅游大型客车。

  对非本市其他车辆的交通管理措施,仍按原规定执行。

  不受措施限制的机动车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号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每13周轮换一次停驶日:2014年1月5日至2014年4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牌尾号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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