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正式颁布实施《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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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5-29 18:37:28  来源: 客运站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于2010年12月28日颁布了《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办法》施行后,将有效的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活动,更加合理、公平配置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资源,从而更好地优胜劣汰,引导道路旅客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发挥积极作用。

本《办法》共6章57条,从制定的依据、招标投标条件、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和考核、施行时间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领导全省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以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含旅游包车客运)经营权许可的活动;

    二、我省新增客运班线经营权一律实行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行政许可;申请人提出新增客运班线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客运班线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许可,并在6个月内完成招标投标工作。

三、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许可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为4年至8年,新增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为6年至8年,具体期限由招标人确定;招标人可以将2条及以上客运班线经营权作为一个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投标。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许可权限,对下列客运班线经营权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许可:一是在确定被许可人之前,同一条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法人单位申请的;二是根据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开通的客运班线,或者在原客运线路上投放新的运力;三是已有的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原经营者不具备延续经营资格条件,需要重新许可的。

五、客运班线招标投标评分标准总分为200分,包括标前分80分和评标分120分。标前分评定材料:包括最近两年企业客运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自有营运客车数量、高级客车数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分评定材料:包括安全保障措施、车辆站场设施、运营方案、经营方式、服务承诺、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评分项目和分值设置需要调整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意后执行。

六、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应当自觉接受投标人、监察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社会的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正在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招标人中止招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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