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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
时间 : 2012-02-25 22:18:03来源:客运站 火车票在线订票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国道主干线清水至嘉峪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通知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国道主干线清水至嘉峪关高速公路正式核定收费标准的函》(甘交财〔2008〕61号)收悉。清嘉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试行期间社会反映平稳。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现将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正式核定如下:
  
  一、收费标准
  
  车辆通行费根据车辆行驶里程收取。货车按出厂时核定载重吨位计收,客车按出厂时核定座位计收(每10 个座位折合1吨)。收费金额以元为单位,金额有小数的按四舍五入进位至元。
  
  1.小车(含6座及6座以下小型客车)按0.35元/车·公里计收;
  
  2.2吨以下(含2吨)各类客、货车按0.55元/车·公里计收;
  
  3. 2-5吨(含5吨)以内的各类客、货车按0.80元/车·公里计收;
  
  4. 5-10(含10吨)以内的各类客、货车按1.25元/车·公里计收;
  
  5. 10-20吨(含20吨)以内的各类车辆按1.60元/车·公里计收;
  
  6.20吨以上的各类车辆按2.00元/车·公里计收。
  
  过往车辆通行费优惠措施及逃漏通行费车辆管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高等级公路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函》(甘价〔2002〕364号)规定执行。
  
  二、收费期限
  
  清嘉高速公路收费还贷期暂定为8年,即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
  
  三、执收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文明执法,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时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审,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二○○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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