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进第一被告:张力(肇事者);第二被告: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肇事车辆所有者);第三被告:南京某保险公司(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
案情简介
去年25日,王进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在湖西路上正常行驶,此时张力驾驶着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小客车与王进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王进左腿膝盖半月板损坏。事后,交警四大队认定张力负全部责任。由于在赔偿款上未达成一致,王进将张力告上建邺区人民法院。
辩论焦点
原告:代理律师——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的张萍陈诉,原告车祸受伤后,因家庭经济状况不好只能采取物理疗法,前后治疗期达半年,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2万多元要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首先表示,原告的左腿在车祸中并未骨折,而骨折的病人只需要3个月即愈合,原告却卧床休息达半年,误工费和护理费不合理。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保险公司跟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注明。汽车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认为,汽车既然已租借给张力,那么要赔偿找张力。随后,三被告与原告同意接受法庭调解,法官宣布择日再判。(文中原、被告为化名)(胥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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