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送至租赁公司经营
份,市民张小姐花20多万元购买了一辆福特汽车。同年份,张小姐所在的单位安排她到外地进修一年。正愁新车放在海口没有人照看的时候,张小姐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广告称私家车车主可以将爱车托付给汽车租赁公司经营,这样既可存车又可以赚钱。
经了解,这种汽车参营租赁必须要将汽车过户到租赁公司名下。考虑到必须确保自己的汽车能顺利要回,张小姐便找到一个朋友,将自己的车过户到和朋友比较熟的海口某自驾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双方合同约定:“参营车辆(福特汽车)由甲方(自驾车租赁服务公司)统一办理过户手续,实际产权100%归乙方(张小姐)所有”。
爱车遭变故成了别人的
为了避免意外,并随时知道自己爱车所在的位置,张小姐还特意在车上安装了GPS定位导航仪。的一天,张小姐突然发现无法查知爱车的确切位置,遂打电话询问该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称该公司一名职员因借款问题已经擅自将她的爱车非法抵押交给第三方。
得知这一情况后,张小姐立即同海口某自驾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协商,要求解除合同追回汽车。而海口某自驾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却认为这是员工个人行为,公司不知情,也不知车在何处。经多方打听,张小姐找到爱车现在持有人的电话号码,却找不到汽车现在存放地。百般无奈下,张小姐拿着合同,向海口仲裁委咨询。
仲裁员说法:
自驾车租赁公司应担责
本案中,双方合同中约定:“参营车辆(福特汽车)由甲方(自驾车租赁服务公司)统一办理过户手续,实际产权100%归乙方(张小姐)所有”。 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些合同设置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并规定履行该类手续即可生效。本案中张小姐将福特汽车过户给自驾车租赁服务公司,双方又私下签定约定福特汽车真实归属权的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另外,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张小姐不能直接找第三方。一方面该第三方与张小姐并无任何合同关系,无违约责任可言;另一方面福特汽车已过户至海口某自驾车租赁服务公司名下,除非第三方知道汽车的归属而恶意侵占,否则该第三方持有福特汽车并未侵权于张小姐,更无侵权责任可言。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当事人一方有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的。”
海口某自驾车租赁服务公司违约将合作经营租赁业务的福特汽车非法交给第三方,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张小姐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若福特汽车有合同之外的损害,张小姐还可以侵权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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