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出生于1981年,大专文化,浙江省开化县人,20岁后经商。13日,蒋某因生意需要,从金华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得一辆黑色别克凯越轿车。按车行工作人员的说法,只要按时交租金,不损坏汽车,他可以一直使用下去。当时蒋某正为缺工程款而苦恼,看着自己从租赁公司租来的汽车,蒋某萌生了一个罪恶的想法:将租赁车辆作为抵押去借款,以缓解资金周转。
去年17日,蒋某将该车开至磐安县某镇,以该车作抵押,向何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将钱用于继续支付车辆的租金和工程款。之后,为支付车辆租金和偿还借款利息,蒋某又5次从义乌、金华等不同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然后以车抵押借款。蒋某交待,一辆车抵押之后借来的钱,可以在十几天内支付3部车的租金和借款利息。正是通过这种方式,蒋某先后租赁抵押6辆轿车,合计价值人民币383420元。
去年,蒋某不再支付上述租车费用,租赁公司因无法再联系到他而向公安机关报警。7日晚,公安民警在义乌一餐馆内抓获蒋某,并将6辆赃车全部被追回,但抵押所得借款已被其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赃车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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