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定车主未变更,两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让乐山市金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惹上了不小的麻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曾毅在公司统一安排下出去旅游,在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车辆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害者本是状告两家公司和肇事车辆的车主,乐山市金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却作为肇事车辆的法定车主被法院追加到案件的诉讼之中。
旅游出车祸
伤者打官司
2006年27日,家住沐川县木溪镇的曾毅在乐山宏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统一安排下去九寨沟旅游。2006年29日早上7时45分,在从九寨沟返回乐山的途中,曾毅等人乘坐由乐山海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川L59402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曾毅等人受重伤。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该客车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曾毅多次找旅行社协商赔偿问题未果。于是,曾毅将旅行社、宏讯公司和金杯车车主杜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定车主
牵扯成被告
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于16日立案受理此案。法院认为,原告曾毅与被告旅行社形成了合同关系后,在旅游的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曾毅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而直接造成原告曾毅受到人身伤害的肇事车辆的法定所有权人是乐山市金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此应追加该公司参加本案诉讼。
据了解,川L59402金杯车车主杜某于2005年14日与乐山市金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协议合同》,成为该公司租赁协会会员。合同上明确约定“汽车的维修费、保险费、养路费、税金及汽车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对于公司被追加参加案件诉讼一事,该公司负责人杨永国觉得“太冤了”。杨永国称,川L59402金杯车已于2006年26日申请退出公司,车方当时还缴纳了1200元的“违约金”。随后,他向记者出示了车方申请提前退出公司的申请书和违约金收据。
共同承担
赔偿责任
由于该车曾加盟到乐山市金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该公司为该车的法定车主。在车方与金领公司解除加盟协议以后,双方并没有变更该车的法定车主。因此法院判决,乐山市金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作为法定车主须与车主杜某一起承担90%的赔偿责任。杨永国称,公司的执行经理曾向车方送达过将川L59402金杯车法定所有权限期转出该公司的通知,但车方与该公司解除合同后仍使用公司名称进行非法租赁。车方在与公司解除加盟协议合同关系后,公司被追加到案件诉讼中并被法院判决要承担赔偿责任,杨永国表示“不服判决并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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