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租赁公司出租经营,约定汽车租赁公司每月向她支付租金,可是汽车交给租赁公司经营后,对方以俞梅车辆未全部过户为由,拒绝支付租金和返还已过户车辆。昨日,锦江法院对这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汽车不过户,也得给租金。
俞梅向法院表示,2006年7日与30日,她和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她出资购买别克凯越和波罗车各一辆,交与汽车租赁公司经营业务,租赁公司按月向她支付不低于6000元的租车款。为了便于经营,俞梅同意将波罗汽车过户给对方,但是汽车仍然属于她。可是从2007年起,租赁公司就不按协议约定向俞梅支付租车款,俞梅向法院起诉要求收回属于自己所拥有的车辆,并追究租赁公司的违约责任。
汽车租赁公司表示,根据汽车租赁协会的规定,业主的车辆必须过户给租赁公司,公司才能开展业务,由于俞梅的汽车没有全部过户,因此他们没有支付租金。两辆车都过户后,再给付租金。另外,租赁公司也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波罗车已经过户,租赁公司表示这不存在返还问题。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俞梅和汽车租赁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另外,14日,租赁公司承诺所欠租金将在30日前支付,如不支付,俞梅可将汽车开走,这属于协议的补充。由于租赁公司没有支付租金,俞梅可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锦江法院一审判决:一、汽车租赁公司返还俞梅别克凯越、波罗汽车。二、汽车租赁公司向俞梅支付2007年至租车费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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