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犯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陆华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7000元;被告人张文、张武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陆华、张文、张武年龄均在20岁左右,并为机关在职或招聘人员,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但贪图享乐的三人,工资怎够消费,于是密谋通过捷径骗取钱财挥霍。今年4月9日,被告人陆华从肥东县某汽车租赁部租用一辆桑塔纳轿车了王平的身份证和驾驶证。4月19日下午,三人持假证件并让张武冒充车主王平,以借钱为名将桑塔纳轿车抵押给被害人刘海,从刘海处骗取现金8500元,此钱财基本上被被告人陆华所得并挥霍。此后,刘海知上当受骗并报案,三被告人被分别抓获。归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陆华退赔了全部赃款,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且积极退赔赃款和缴纳罚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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