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法院日前对王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王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王某于24日至同年30日期间,编造各种需要用车的理由骗取亲友信任,诱使其亲友向其出借驾驶证、身份证,并为其担保或成为名义上的租车人。王某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先后与“四海汽车租赁公司”、 “淮北市九零八汽车租赁服务部”、 “淮北市车友汽车租赁服务部”等3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协议,先后从3家租赁服务部租赁轿车4辆,价值29.5万余元。随后王某以经营急需资金为借口,假冒车主或车主朋友的名义将所租车辆抵押给刘某、王某等4人,获取现金9万元,被其挥霍。案发后被骗的车辆均已追回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先支付小额押金的方式骗取汽车4辆,价值29.5万余元,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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