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扬州网消息:利用与车主签定的《车辆加盟合同》,将私家车以汽车租赁公司名义对外出租,之后便谎称私家车出了车祸,需要出面处理交通事故等,从车主手中骗得身份证,将私家车“合法”过户转卖给他人。通过这种方法,犯罪嫌疑人张军自去年以来已卖掉3辆私家车,涉案金额高达45万余元。日前,张军已被依法判刑。
以合同名义骗取身份证
去年8月份,开发区经侦大队接到车主李某和程某等人的报案,称扬州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张军况下,将他们的私家车给卖掉了,并且拒绝交出所得赃款。接到报案后,开发区警方高度重视,责成经侦大队立案侦查。
经过多方走访和调查取证,开发区经侦大队查明:犯罪嫌疑人张军自去年7月份以来先后与多名私家车车主签定了一份所谓的车辆加盟合同书,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张军以扬州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把私家车出租给他人使用。但后来,犯罪嫌疑人张军谎称车子出了交通事故,以处理交通事故的名义从车主手中骗得身份证后将私家车辆过户转卖给他人。
上当受骗者“血本无归”
据开发区警方介绍,随着市民个人拥有车子数量的增加和汽车租赁等相关经济活动的频繁,不少违法犯罪分子乘虚而入,上述案件就是涉及租车诈骗案件的新手段,在该类案件中最难处理的就是赃车的归属问题。
私家车车主与汽车租赁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经营人本人签定的所谓车辆加盟书本身,因违反车辆运营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成为无效合同。但目前多数不法汽车租赁经营者通过各种手段,骗得车主的身份证件后进行过户,这些车辆一旦被过户,且新车主与不法租赁经营者之间并无恶意串通,新车主便可以利用“善意取得”制度对抗原私家车主返还原物的请求,这样一来,原私家车主也就无法追回自己被骗的车辆,而只能要求不法汽车租赁经营者赔偿损失。
因此,警方提醒私家车车主,首先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便将自己的身份证件借给他人使用;同时汽车租赁公司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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