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定损的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事故车辆定损”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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