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旅游汽车租赁合同,客户可做参考用。
西安市旅游租车合同
甲方: 承租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旅游汽车租赁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甲方租用乙方车辆接待旅游团有关事宜,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约如下:
第一条 租用车辆类型及数量
车辆型号: 座位数:
数量: 辆 是/否空调车
第二条 租车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车辆行驶及旅游线路
租车费用
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租车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车辆在包租期间的各种油料费用;
2,车辆在《旅游行程》表所列出发点,住宿地,景点,餐饮
点,购物点,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机场及旅游目的地间行驶所有交通费用;
第六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应告之乙方自己所熟知的本次旅游线路的道路状况,危险路段,并提示乙方驾驶人员;
2,甲方应将导游人员作为旅游全程的交通安全监督员,明确相应职责,落实监督责任.在发车前应审验《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及"旅游包车线路牌".
3,甲方应提醒游客尊重乙方驾驶人员的人格尊严,爱护乙方车辆财产,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4,甲方应依本合同约定合理安排乙方驾驶人员的餐饮和住宿;
5,当乙方车辆出现机械故障或交通事故时,甲方应积极协助处理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6,甲方应要求游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其他游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7,甲方应提醒游客保管好随身携带物品,非因乙方原因引起的丢失责任,由甲方或其游客自负;
第七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确保所派车辆状况及驾驶人员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营运规定条件,能够顺利完成甲方安排的旅游活动;
2,乙方应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长距离驾驶,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3,乙方驾驶人员应当向甲方导游,陪同人员及游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行驶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行驶应当注意的事项;
5,乙方应积极配合协助甲方完成本次旅游活动,大型旅游接待活动应制订接待方案,保证接待工作安全有序;
6,乙方或其驾驶人员不得出于自身利益,影响,干扰或阻挠甲方的接待工作和行程安排,否则甲方将有权临时另行租用车辆并视同乙方弃团,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乙方驾驶人员不得向甲方导游及其游客索取小费,不得向甲方提出超过约定的餐饮和住宿过高的标准要求;
8,甲方游客出现意外事故时,乙方应积极提供必要的协助;
9,乙方擅自变更车辆并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退车或者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费用;
10,乙方应当对车辆行驶过程中游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游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乙方证明伤亡是游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11,车辆行驶过程中甲方游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乙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游客托运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12,乙方驾驶人员不得自己或携带家属参与旅游活动;
13,当乙方车辆出现机械故障不能继续行驶时,乙方应立即委派公司其他车辆替代,因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行程变更,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其他事项:
1,
2,
3,
第九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导游及游客离开乙方车辆时为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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