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期间购买到不合格的商品,旅行社是否要担负责任呢,游客应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近日,市民钱先生向消协反映,去年11月,他和妻子通过旅行社参加香港游。途中,在旅行社推荐的一家香港商店里,买了两块防水手表,回家发现,妻子那块手表的“龙芯”松趴趴的,拧不紧。
“当时买的是情侣表,我跟妻子一人一块,总共花了3万块钱。”可是回家后,钱先生却发现,妻子那块表上的“龙芯”拧不紧。于是他想通过旅行社将表带给那家商店,要求维修。
旅行社也同意了钱先生要求,帮他把手表带到了香港商店。不过,商店鉴定说,龙芯松了很正常,手表并没质量问题。不得已,钱先生又联系了手表的售后服务商,售后人员要求钱先生将手表送到北京维修站。钱先生这时候心里犯了嘀咕:把手表带到北京去维修,往来需要一定的花费,既然是旅行社推荐的商店,那么旅行社该不该负一定责任呢?
对于钱先生的疑问,记者咨询了市消协。根据2010年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游客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境内游60日内、境外游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所以旅行社有责任帮旅游者进行维权。
对此,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完善这方面的规定,以净化旅游市场环境。